门面转让注意要点有哪些
门面转让合同的条款设置需符合法律规定,以下结合具体法条分析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已并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门面转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需严格涵盖上述核心条款:如“标的”需明确是产权转让还是经营权转让,“价款”需约定支付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需明确一方违约时的赔偿标准(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若合同缺失关键条款,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此时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处理,但补充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需在合同中明确所有核心内容,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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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轻信口头承诺未签书面合同:部分受让方因与转让方“熟人关系”或急于接手,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转让事宜。若后续转让方反悔或出现资产纠纷,受让方因无书面证据,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2. 未核查转让方是否有权处分:受让方未要求转让方提供房产证或原租赁合同,直接支付转让款。若转让方并非产权人或无权转租(如原租赁合同禁止转租),产权人或房东可能要求受让方腾出门面,导致受让方既损失转让款又无法继续经营。
3. 忽视债务及费用结清:受让方未要求转让方提供水电、物业、税费等费用的结清证明,接手后发现转让方拖欠大量费用,此时相关部门可能要求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额外经济损失。
若你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存在潜在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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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门面为共有产权:若门面存在多个共有人(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转让方仅为其中一名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即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转让合同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受让方需向转让方主张返还转让款,无法继续经营门面。
2. 门面已被抵押或查封:若门面产权已被转让方抵押给银行,或因转让方涉及诉讼被法院查封,转让方隐瞒该情况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若银行行使抵押权或法院强制执行门面,受让方即使已支付转让款,也需腾出门面,且需通过诉讼向转让方追偿,不仅影响经营计划,还可能面临转让款无法追回的风险。
3. 原租赁合同有“转租需经房东同意”条款:若转让方为承租方,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转租需经房东书面同意”,转让方未取得房东同意即转租给受让方。房东发现后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转让方的租赁合同,要求受让方腾房,受让方需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无法继续使用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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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条款不明导致经济损失:例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转让款10万元”,未明确是否包含门面内的设备。交接时转让方将设备搬走,受让方要求返还设备或扣减价款,转让方以“合同未约定包含设备”为由拒绝,受让方因合同条款不明,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曾约定包含设备,将面临10万元仅购买经营权的经济损失。
2. 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例如,转让方并非门面产权人,仅为承租方,且原租赁合同明确禁止转租。转让方隐瞒该条款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支付5万元转让款后,房东发现转租行为,依据原租赁合同要求受让方腾房。此时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因转让方无权处分而无效,受让方需腾出门面,虽可起诉转让方返还转让款,但转让方可能已将款项挥霍,导致受让方无法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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